2008年12月27日星期六

回教刑事法

专注于研究马来西亚回教政治、宗教和政治关系的中国文化大学博士生陈中和曾指出,回教国概念源于19世纪末,一名埃及人拉希德里达(Rashid Rida)所提出的概念;巴基斯坦回教学者马杜迪(Maududi)后来在1950年召集全巴基斯坦的宗教司,订立21条回教国原则,才正式确立了回教国概念的基本内涵。
回教国的第一项原则就是以《可兰经》(Al-Qur’an)及先知穆罕默德的《圣训》(Hadith)为最高经典,意即国家的法律都以这两部经典为依归,而回教的法学学者把当中对人类的规范整合起来,便称为“回教法”(Syariah)。“回教法”引起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刑法”部分的“固定法”(Hukum Hudud),当中记录了许多审讯过程和处罚方式,如打劫者砍手、叛教者死刑等,都违反了当代人权的概念。
都已经是二一世纪,这些刑事法根本都是一个我们大家的疑点,马来西亚是多元种族的国家,在这里,试问你们身旁的朋友或者问些巫裔朋友他们有没有读过“可兰经”或“圣训”。如无意外,答案是“有吧,”但是不是100%肯定的。为何呢?再问他们可以接受回教刑事法吗?答安也是一样的(不肯定)。
回教党的成立目的是要将马来西亚国成为回教国,很明显的这是他们最终的目的。
我们决对不可以让步,我们一定要反对党领袖兼公正党实权领袖安华给我们一个合理叫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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