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0日星期六

每日知多一点




这次是我第二次要跟大家分享的一些小知识 联邦宪法(FEDERAL CONSTITUTION)
第四章
联邦立法机关

第44条 国会之组成
联合邦之立法权必须授予国会,国会必须由最高元首及两议院,即上议院及下议院组成。
第45条 上议院之组成
(1)在第(4)款约束下,上议院必须由下例选举及委任之议员组成--
(a)每一州比须依据“第七附录”规定选出两名议员;

(aa)吉隆坡联邦直辖区两名议员、纳闽联邦直辖区一名议员、以及布城联邦直辖区一面议员,
必须由最高元首委任;及

(b)由最高元首委任四十名议员。

(2)最高元首所委任之议员,必须是他认为对公众服务有特殊贡献、或在专业、商业、工业、农业、文化活动或社会服务方面有特殊成就的人士、或代表少数民族或原住民利益的人士。

(3)上议院议员之任期为三年,而且不受国会解散影响。
(3A)上议院议员不得连续或以其他方式连任超过两任;惟一名在紧接本款生效前已担任
两任或以上的人士,可以继续留任至其任期届满为止。

(4)国会可以立法--

(a)将每一州选举之议员名额增至三名;
(b)规定各州以选民直接投票法方式选出上议员;
(c)减少委任议员名额、或废除委任议员。

第46条 下议院之组成

(1)下议院必须由222名民选议员组成

(2)民选议员必须包括--

(a)209名来自马来西亚各州:
1) 柔佛州26名;
2) 吉他州15名;
3) 吉兰丹州14名;
4) 马六甲州6名;
5) 森美兰州8名;
6) 彭亨州14名;
7) 槟城州13名;
8) 霹雳州24名
9) 玻璃市州3名
10)沙巴州25名
11)砂拉越州31名
12)雪兰莪州22名
13)登嘉楼8名;及

(b)13名来自吉隆坡、纳闽和布城联邦直辖区如下:
1)吉隆坡联邦直辖区11名;
2)纳闽联邦直辖区1名;
3)布城联邦直辖区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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